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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建立统一监管制度框架

2019-12-01

  11月29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对外公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办法》将自……

  11月29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对外公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办法》将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
 
  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作用。不过,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评级虚高、经营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和合规流程等,是国内评级行业多年来被诟病的主要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办法》是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统一标杆,一改过去评级行业由多个部委“分而治之”的分业监管格局。四部委有关负责人称,《办法》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作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央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30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评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得以有效提升,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称,《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这一框架最大程度凝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共识,同时又保持了业务管理部门在评级监管上的相对独立性,为业务管理部门预留了单独制定管理规则的空间。
 
  《办法》统一现有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标准,对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防范利益冲突,《办法》就回避制度、股东行为等方面设置了相应约束,这与前不久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较为一致。
 
  例如,《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防火墙,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北京一评级公司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该条主要针对过去评级公司存在的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业乱象。
 
  “目前国内还有个别评级公司同时存在信用评级业务和卖方研究业务,大部分评级公司都是单独从事评级业务,并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式再单独从事咨询、卖方研究等业务,监管对评级业务的隔离设置提出更严格要求,不排除个别评级公司会成立子公司剥离卖方研究业务的可能。”上述北京评级公司人士称。
 
  《办法》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投资人、评级委托人或者评级对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有关负责人称,依法提高《办法》的罚款金额,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二是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三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记者 孙璐璐)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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