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正文

辽宁出台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实施意见

2019-12-01 政策

  关于优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6号)精神,切实优化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按照公平公正、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原则,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稳步扩大融资规模、显著提升融资效率,促进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激发辽宁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扩大对民营企业资金投放,解决融资难问题
 
  (一)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为地方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落实中央银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降准资金使用范围由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加地方银行机构可用资金。落实中央银行再贴现相关政策,优先办理民营企业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涉农票据及直贴票据的再贴现,并适当放宽银行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限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再贴现窗口下沉至票据业务量大、有一定操作管理经验的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更好满足县域银行机构需要。
 
  (二)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资金的投放。按照《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要求,对各领域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省政府将根据评价结果对表现优异的机构给予奖励,并将考评结果通报金融机构总部。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和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额的0.25%和0.5%给予资金奖励。对利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贷款,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30%和50%的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0.5%和1%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给予配套资金奖励。发挥省财政融资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用,通过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提高放大倍数,重点支持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引导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三)创新融资模式,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减轻金融机构对传统抵押担保的依赖。鼓励银行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优势,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加快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农村各类产权综合交易中心、评估中心、登记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利用税务、工商信息创新“银税合作”“银商互动”类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鼓励省担保集团等具有资质的机构通过增信提高单笔合同授信额度。
 
  (四)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督促银行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年度目标,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适度降低小微业务条线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业务创新上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分支机构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补充作用。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门槛低、灵活性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开展供应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创新发展,围绕优质大企业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订单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仓储金融等服务,提高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效率。
 
  三、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解决融资贵问题
 
  (六)充分利用再贷款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创新再贷款发放模式,扩大担保品范围,允许金融机构“先贷后借”,并将未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灵活调剂各市再贷款限额,并根据全省实际使用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新增再贷款限额。加大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宣传力度,举办专题政策讲解培训班,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再贷款工具,提高再贷款使用率,有效降低小微企业、涉农企业贷款利率。
 
  (七)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要求,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授信的检查,按照规定处置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八)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中介机构收费。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合理控制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用。规范政府性担保机构融资相关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规范小微企业融资相关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九)建立政府性应急转贷机制。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费率按照市场平均水平下浮50%。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应急转贷机制,为当地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过桥”资金支持。
 
  四、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十)加大民营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支持规模以上和高新技术、“专精特新”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建立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数据库,平等享受各项上市扶持政策。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机制,各市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摸底排查,做好科创板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筛选工作,主动帮助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压缩土地、房产、税务、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资本市场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增发、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等融资工具进行再融资。
 
  (十一)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充分发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培育功能,推进其以股改规范、融资引智、并购重组为重点,构建立体化、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对民营企业综合服务能力。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推出科技创新专板,对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挥科技企业上市孵化器作用。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产业、行业引导基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优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结构,支持建立多元化天使基金,加大早期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力度。
 
  五、着力解决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的问题
 
  (十二)建立政银企定期交流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政银企双月座谈会,促进银政、银企信息交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引导银行机构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持续推进交互式路演等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引导企业用好用活各类政策性支持资金和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加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
 
  (十三)推动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推动各市建立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企业税收、工商、社保、水电费、海关、司法等信息,采取市场化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服务,建立信息高效率对接的长效机制。适时推进建立全省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各市平台对接,实现全省各类公共信息、信用信息的互联互动、数据共享和政策聚集。充分利用辽宁投融资信息网,及时将民营企业融资需求送达各类金融机构,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市场化对接。开展“千户扶持计划”,建立企业信息库,推动金融机构对信息库中的企业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服务,帮助企业由小到大、由弱转强。
 
  六、优化对民营企业的增信服务
 
  (十四)建立完善增信服务体系。加快各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坚持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重点支持民营、小微和“三农”等市场主体。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适当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降低综合担保费率,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推动建立由省担保集团牵头的全省再担保体系,支持省担保集团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增强辽宁再担保体系增信服务能力。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五)发挥保险机构的增信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政府+银行+保险”增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政策性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不占用银行风险权重的政策优势,扩大信保融资规模。
 
  七、支持民营企业化解流动性风险,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对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措施,帮助企业化解风险。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运用借新还旧、展期续贷、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对贷款余额较大且涉及债权银行较多的企业,发挥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统一协调,避免单方面抽贷、断贷、停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对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十七)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全面清理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逾期欠款,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建立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的失信约束机制,对长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公开通报,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十八)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科学经营、财务、金融知识培训,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法治、诚信意识,依法合规经营,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获得金融支持创造必要基础条件。各市要优化金融运营环境,建立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司法机关要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维护金融合法债权。
 
  八、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分工,限定时限、狠抓落实。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加强工作督导评估。省金融监管局要组织省(中)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情况进行督导、推动政策落实,促进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