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近日,辽宁省出台《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强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办法》确定了受奖励对象为全省(不含大连)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公布了针对不同类型金融单位的奖励金额标准,明确了奖金奖励和通报表扬两种奖励方式,强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同时规定了考核数据统计及确认途径。
《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与以往我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相比,有哪些新突破?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将带来哪些推动作用?12月14日,省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引导金融“活水”流入民营企业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办法》提出设立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入民营企业。
《办法》鼓励银行机构向实体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民营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增长较快,且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60%的银行机构,将按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30%到50%,分别予以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于帮助省内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纾解省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含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银行机构)将给予最高100万元、最低20万元的奖励。通过股权、可转债和股权质押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融资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超过50%,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达30%到50%,给予30万元奖励。
《办法》还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30%、低于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0.5%给予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激励国有大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贷款《办法》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参考了金融机构纳税、国内其他地区政策,在科学制定奖励标准的同时,也有相应突破。
拉动民营企业贷款快速增长。按《办法》要求,符合奖励标准的金融机构,其民营企业贷款新增规模至少达到奖励金额200倍至400倍,远高于其他手段的拉动力度,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核算方式简单,便于核查。《办法》制定标准明确,思路简洁清晰,基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数据严格的统计分类,评判标准客观公正,便于核查,利于执行。
重点激励国有大银行关注民营企业发展。在综合考虑我省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办法》根据大、中、小银行不同情况,设定不同门槛,要求各银行必须超常增长才可以得到相关奖励,这也起到重点激励国有大银行更多地增加对民营企业贷款的作用。
统筹力量帮助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科学严谨的工作机制,强调统筹规划,形成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力,是《办法》的另一侧重点。
每年年初,省金融监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对上年度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实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等因素,提出拟奖励名单。
在通过激励手段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增量金融服务的同时,《办法》也积极调动了我省金融机构帮助民营企业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主动性。
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实效等,将通过加大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供给,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得以体现。《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帮助民营企业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在保持传统融资渠道畅通的同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产业行业特质,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债券融资;帮助民营上市公司纾解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办法》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力度,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比重,支持通过信贷保证保险等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融资,多方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据介绍,我省还将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双月座谈机制,搭建银政企对接交流平台,有效解决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融资渠道窄、服务手段少等问题,全省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和金融服务保障水平会越来越强。(本报记者 唐佳丽 张学军)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