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8月10日发布通知,明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沪深港通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交存范围。
日前,人民银行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零调整为20%。此次通知明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等。
人民银行表示,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但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期权和期权组合按名义本金的二分之一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通知称,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对冲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而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
人民银行介绍,经批准的跨境证券投资目前主要包括:沪深港通、债券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明确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等。
此外,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开展的远期售汇业务暂不纳入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范围。境外央行类机构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据新华社)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