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在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等方面划下监管红线。
《意见》提出,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意见》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
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此次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悉,《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央行表示,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据悉,《意见》设置了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意见》的规定。过渡期为《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本报记者 范晓)
(来源:《北京日报》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