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从10月1日起,青岛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行业分类按一类至八类不同基准费率进行缴费。
据介绍,青岛市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根据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李莉莉)
(来源:《青岛日报》2015年10月01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