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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法律不保护

2017-12-06

  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金融秩序健康稳定发展。   据……

  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金融秩序健康稳定发展。
  据统计,2013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24件,2014年受理492件,比上一年增长51.85%,2015年1至8月份,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4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4.4%。而且民间的借贷已不仅仅局限于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资金拆借越来越多,涉及金额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屡见不鲜。法院受理中发现,如今的借贷市场充斥着大量专门从事放贷的公司和个人,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
  根据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民间借贷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包括银行转账的证明等,都要妥善保存。借款时要问清用途,如果明知是为赌博、吸毒、走私等非法活动仍借贷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因此在出借款项前,一定要审查借款人资信,警惕非法集资,切不要贪图高息。(记者 商越)
  (来源:《辽宁日报》2015年09月28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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