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 白阳)
(来源:《辽宁日报》2015年08月13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