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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2017-12-06 政策

  记者11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此外,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据悉,当前化肥产能过剩和过度施用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取消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记者 吴秋余)
  (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08月12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