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7-12-06 政策
最近,长春市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需求为目标,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降低首付款比例。在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的基础上,又将其下调为20%;将购买10年以内房龄的二手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降至30%,进一步扩大了中低收入职工选择房源的空间。
提高贷款额度。将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二手房贷款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基本满足了全部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购房需求。
开展省内异地贷款。拓宽了贷款人群,自6月15日起,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购买自住房的,只要符合长春市公积金个贷条件的,就可以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拓展父母与子女组合贷款。自7月8日起开展父母与子女组合贷款业务。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进一步提高了中低收入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
新政的实施,靠服务保障。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充分发挥贷款集约化管理模式,简化流程及办理要件,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同开发单位的沟通与协作,由中心主管领导带队,多次组织与开发单位座谈与培训,广泛听取他们的声音和需求,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合理确定审批专管员工作量标准,激发工作人员服务热忱,提高了办事效率;加大宣传力度,长春中心班子成员及各处长等人员,多次走进电台、市政府民生网直播间、各大报纸媒体热线现场,及时准确地将最新的贷款政策传达到缴存职工,让更多的人了解、认可和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2015年上半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为231.0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16.36亿元;共为8431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8.5亿元,同比增长26.8%,居全市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量的首位,借款职工中低收入的占93%以上。(记者 张妍)
(来源:《吉林日报》2015年07月30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