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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可“一址多照”

2017-12-06 政策

  为推进沈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6月24日,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据悉,《意见》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支持企业融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此次出台的《意见》有哪些亮点,将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放宽企业注册名称和地址标准
  万事开头难,尤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次出台的《意见》就对初创企业给予了重点关注。例如,在准入门槛上,《意见》明确提出,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限制,允许企业 “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同时,《意见》还放宽投资者出资形式,允许用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可以“连锁”经营
  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意见》提出,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进行融资。例如:未上牌照的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可作为抵押物;承租人将其自有设备等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租回,该租赁物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意见》还提出了要拓宽小微企业经营渠道,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
  每年为1500户企业提供跟踪服务
  在破解小微企业用工难的问题上,《意见》规定,沈阳市要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管理培训班的数量,提高培训的质量,扩大培训覆盖率;积极组织召开针对郊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的专场招聘会,组织郊县小微企业到偏远落后地区召开专场招聘会,重点招收困难地区青年农民到沈阳郊县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个体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搭建人才流动平台,积极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帮助小微企业招工用工。
  从今年起,沈阳每年至少为1500户重点小微企业和新设立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跟踪服务,深入了解其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和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小微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本报记者 丁冬)
  (来源:《辽宁日报》2015年6月25日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