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怎样最大限度减轻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如何为每个生命“救急兜底”?6月17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徐华副司长、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姜宇处长、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张振忠副会长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访谈》联合专访,解读大病医疗救助。徐华表示,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
记者:我们也整理了网友的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呢?比如有的网友问,什么样的病会在这个范围内?第二类,就是老百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在这个范围里?第三类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手续可以获得救助?第四类是不是可以实时结算呢?第五类问题,到底能给我报多少?这些问题都在文件的内容当中,所以请徐司长把文件当中的内容给大家梳理一下,里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徐华副司长:文件对医疗救助总体原则都有明确,比如说什么样的对象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到救助,包括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文件里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下一步需要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配套的具体措施来落实,特别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因为这要结合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来考虑。所以下一步,各地还要抓紧制定配套的具体办法。
说到文件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张教授刚才也大概说到了。文件第一部分是总体原则,最后一部分就是加强这个工作的组织领导,中间的三块就是政策内容。第一块,提出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要求。要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资金使用,对救助对象的范围要作出合理界定。从资助方式来讲,资助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救助要做进一步规范,对住院救助也要做进一步完善。
第二块,提出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项工作要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期待,也是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要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标准、水平、程序等等,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加强相关制度衔接,比如说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都提出明确要求。总之,要通过综合施策来化解患大病群众医疗的问题。
第三块,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健全工作机制的要求。包括资金筹措机制、“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救助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等等,都要继续完善。总体来说,这三方面内容是文件的主要内容。比较于过去的一些文件,这个文件亮点非常多,从形式上来讲,应该说这次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审议,最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形式也是过去在医疗救助相关文件当中没有的,从中央层面作出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第一次,我觉得文件的层级是非常高的,这是一个亮点,就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出台。
再有,从内容上来讲,也有很多突破,主要是针对当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和突破。比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2013年开始,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两个账户要合并,统一使用。
《意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于2015年底前完成两个资金账户的合并,在医疗救助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城乡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因为都是看同样的病,费用方面可能都一样,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有可能城市和农村得到的救助标准不一样,有这种差异。现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我们在政策目标、政策设计、救助标准都要城乡统一,统筹发展,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在权益机会方面做到公平,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三,对象范围方面,过去医疗救助开始实施时,主要是针对重点对象,就是传统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这几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当然,低收入家庭,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是在低保标准的1.5倍,有的是1.8倍,在这个线以内的都是低收入群体。
这次文件在这个基础上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将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从现有救助制度来看,临时救助在对象上是一个突破,就是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你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所以对象也是一种重大拓展。
第四,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上也有突破,文件里也贯彻了突出重点,梯度施助的理念,主要是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我们提出对特困供养对象是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是定额资助。在住院救助方面,对重点对象提高救助水平,到2014年底,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自负费用,如果在年度限额之内,救助标准普遍达到了60%,这次明确提出还要进一步提高,要不低于70%,地方财政状况好的话,还可以更高,所以这是标准方面的突破
第五,这个文件也突出了“救急难”的要求和理念。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最重要的承接制度,“急难”问题的产生很多都是因为患了重特大疾病引起的。这次文件里对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就是怎么更好的解决。比如说文件里提到,我们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因为看病,很多医院要先交一定的押金,困难群众因为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押金对他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因为押金交不起,很多人就选择不看病或者放弃治疗。这些年,民政部门也采取了措施,这次文件里又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减免住院押金,同时允许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使他们及时为困难群众救治,不能因为钱耽误治疗。
此外,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一些诊疗路径,可以通过门诊治疗的疾病,明确了诊疗路径,可以采用单病种付费方式进行救助。还有就是搭建信息平台,为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提供支持。这些都是从解决群众“急难”问题入手,综合施策,解决大病难题。
第六,加强制度衔接,强调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综合施策或者通过制度合力,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援助等方面的合力,实现无缝衔接,保证群众的权益。在制度衔接方面,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以及保监等部门,加强在制度设计以及工作机制方面的配合协作,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这些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文件也提出了要求。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和支持,慈善在参与医疗救助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据我了解的情况,2014年全国慈善捐赠已经超过1000亿,但是用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占比是10%—15%,应该说慈善参与医疗救助的空间还是巨大的,所以这次《意见》里明确,要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相关机制,要明确有些优惠措施,包括搭建平台,怎么衔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救助,给他们提供一些信息,怎么衔接起来,这些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再有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以外,还可以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比如说提供更多的心理抚慰、陪护、疏导方面的慈善医疗服务。这些都是文件的亮点。
(来源: 新华网2015年06月17日 17: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