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3日电(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
据介绍,原《管理办法》要求融资融券合约不得展期,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随着业务发展,六个月的最长合约期限已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要,合约到期后客户平仓再重新建仓,增加了客户交易成本。为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原《管理办法》规定的“且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根据新办法,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根据新办法,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规挪用客户担保品;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次修订还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06月14日02版)
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修订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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