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0月8日电 浙江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指出,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者等四类情形,将被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根据《办法》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浙江省政府指出,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信息。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
(来源:《大众日报》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