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的重心正不断移向事中事后端。5月30日,上交所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其主要内容即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前申请制度,改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标准自行审慎判断,交易所对此实行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指引》将自今年6月10日起施行。
事前审核必要性有限
在特殊情形下,上市公司被赋予了一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权利。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股票上市规则》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而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也需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二是如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通过制定《业务指引》,将现行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出于持续推进信披监管转型和进一步规范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的考虑。
上述负责人介绍,随着“直通车”等信息披露监管转型业务的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而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已运行多年。据统计,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申请90%以上符合规则要求,并获得通过,事前审核的必要性有限。因此,从监管角度看,通过制定《业务指引》,取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前申请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其次,从实践情况看,上市公司事前提交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有时可能还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因此,将原有的事前申请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进一步规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行为,避免监管人员事前接触敏感信息。
出现三类情况应及时披露
《业务指引》在取消事前申请规定的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慎判断。同时,公司需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业务指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责任。
上交所在昨日发布的业务办理问答中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三类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别对应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将被处分
取消事前申请程序后,可能出现少数公司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此,交易所将根据《业务指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事中监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二是加强事后处分,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的,及时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业务指引》发布后,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方式将发生改变。考虑到这种情况,为方便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交所梳理了上市公司在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并同步发布相关办理问答,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