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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问答

2017-12-06

  一、收购政策执行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

  一、收购政策执行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 〔2015〕16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我省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
  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的价格及质价政策如何确定?
  (一)粳稻品种。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
  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二)玉米品种。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00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执行。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三、2015年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与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今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在去年的基础上有适当调整,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粳稻收购价格维持去年不变,即国标三等粳稻每市斤1.55元。玉米收购价格比上年每市斤降低0.13元,即国标三等玉米每市斤1元。二是启动收购的时间提前。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时间为10月10日,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启动时间为11月1日,分别比去年提前22天、24天;稻谷收购结束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比去年提前1个月,玉米收购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与去年相同。三是质量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一律不得进入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玉米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达不到国家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相关支出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四、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是如何认定的?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上述三家单位简称 “省三部门”)按照国家预案以及《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5〕169号)要求和“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收储库点。
  (一)委托收储库点的认定
  资质条件。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检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粮食局颁发的五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证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有较高管理水平且无人民银行资信不良记录,具有人民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信用等级的企业优先选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证明;承诺安装政策性粮收购结算系统;非国有企业还必须提供或由第三方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担保。
  严格初审。在库点申报的基础上,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直属库(以下简称“直属库”)、市及绥中、昌图两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级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上述三家单位以下简称“市三部门”)对委托收储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共同协商推荐确定委托收储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上报省三部门。省三部门共同会商确定收储企业名单,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按照职责分工,直属库负责审核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设备等是否齐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等;市农发行负责审核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企业信誉、资产抵押、担保及负债等。市三部门共同审核库点在过去政策性收储和销售出库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要合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市)为单位,拟委托收储库点总有效空仓容按预计收购数量的1.3倍掌握。委托收储库点不得再委托其他企业收购。对无力监管的库点不得设点收购。
  优先委托以往参与过政策性收储、符合收储管理要求的国有企业收购。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仓容不足或指定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市三部门应及时向省三部门上报增设委托收储库点建议,由省三部门共同研定方案,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在坚持不新增租赁库点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地方政府意见,可选用部分资质条件和基础管理较高的非国有企业作为新增委托库点。
  风险防控措施。收购启动前,直属库要按照受委托库点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一是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相互之间以地级市为范围,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为各自的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共同与其承贷直属库签订《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担保协议》。不参与联保的委托收储企业需向其承贷直属库缴纳5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上存至其承贷直属库农发行账户。二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驻辽企业,辽宁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辽宁省粮食集团公司所属直属企业可免交,但必须由企业总部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三是非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向承贷直属库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严禁以中央事权粮油进行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办理担保事项须经中储粮辽宁分公司法律顾问审查把关,确认合法性、有效性后方可操作,并报中储粮辽宁分公司审查备案。辖区中储粮直属库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库点提供担保。
  (二)租赁收储库点的认定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储粮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作为租赁库点;企业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年;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用于出租仓容规模一般在1万吨以上;配备烘干设施,除配备大吨位汽车衡(称重能力30吨以上)外同时配备可移动式磅秤,不少于2套输送设备,清杂整理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配备与预计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粮情检测能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承诺安装政策性粮收购结算系统;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直属库需租赁社会仓容的,按层级报批租赁行为,未经省三部门批复不得租赁。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省三部门共同确定。承租企业在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承租企业在收购前与租赁库点签定 《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其他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及中储粮总公司 《直属库租仓储粮管理规定》(中储粮〔2014〕356号)规定执行。符合委托收储库点资质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
  五、收购资金是如何支付结算的?
  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在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全面推广应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中储粮直属库对所在地区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的收购资金一律实行统一承贷(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所属企业除外),并直接支付到售粮人银行卡中,在农发行5×12小时结算服务时间内,使用中储粮与农发行银企直连系统尽量通过农发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支付,对农发行结算时间以外的收购资金可选择商业银行网银结算。
  六、中储粮分公司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委托和租赁库点是什么关系?
  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作为我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与省农委、省农发行实行共同负责制,即共同定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对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确保政策性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其中,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参与国家政策性粮收购的库点按照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省农委负责指导收储库点执行国家政策性粮收购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省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69号)规定,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具体责任。
  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中储粮与租赁收储库点签订租赁合同,由中储粮企业派人直接到租赁库点开展粮食收购业务,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任何租赁库点无权擅自代收代储国家政策性粮食。
  七、在收购中采取哪些措施服务好售粮农民?
  中储粮各直属库继续做好收购“一站式”服务,要求各收购库点主动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公开质量检验、保证准确计量、加快结算速度、提倡预约收购,减少农民集中排长队售粮,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为了让农民放心售粮、明白售粮,要求所有收购库点配齐检验仪器和清理设备,杜绝感官检验,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开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操作程序等信息。各收购库点全部安装一卡通可视化收购系统,运用信息化、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对收购业务各环节进行严格的流程控制,实现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既加强收购环节监管,确保收购工作规范有序,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又减少收购企业手工填写检斤、检验凭证作业量,提高作业速度,便于农民售粮,把党中央的关怀和国家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
  (来源:《辽宁日报》2015年11月10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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