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指导意见》所指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
为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电网企业应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市场注册方面,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交易机制方面,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计量结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记者廖睿灵)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