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即日起,沈阳、大连两市可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会议,公布了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和地区名单,我省沈阳、大连两市入选先行城市。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累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或经银保监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选择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两个账户开立后,就可向资金账户缴费,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年缴纳上限1.2万元。
在缴费环节,每年不超过缴费上限1.2万元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在个人所得税前办理扣除。在投资环节,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不区分领取方式和领取额度,均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才能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记者 徐铁英)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