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要素中;同时,新增“S级”监管评级级次,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今年4月,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相关监管评级需与最新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办法》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实际,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提高评级颗粒度。
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新增加S级,即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记者 秦燕玲)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