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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12-06 机构

  (原标题: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立琴(身份证号:23082219790109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营销服务部举办的多场产品说明会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你作为2014年7月23日产品说明会主讲人,直接参与了上述违法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缪宏杰(身份证号:31010819790225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营销服务部举办的多场产品说明会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你作为产品说明会主讲人参与了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徐洁(身份证号:21021119730827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营销服务部举办的多场产品说明会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你作为该公司时任负责人,负责个险营销业务经营管理,对违法事实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张迪(身份证号:21020319820719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营销服务部举办的多场产品说明会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你作为2014年6月22日产品说明会主持人参与了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张家军(身份证号:21020419680424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其下属沙河口营销服务部等机构举办的多场产品说明会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你作为该公司沙河口营销服务部时任负责人,系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3月3日
  (来源:《大连日报》2016年03月03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