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特点,近日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我省也将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切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据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人员介绍,今年12月1日起,国家将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对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应该要求个人做出相应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还提醒消费者,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张伊莲 陈艳 张立杰 记者李播)
(来源:《黑龙江日报》2016年12月02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