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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储蓄”被拘是咎由自取

2017-12-06

  日前,苏州园区某银行业务大厅来了三名不速之客,三名男子霸占了银行的两个柜台要求存钱,每次只存10元,存完后又继续拿出10元。这样离谱的存款行为一直持……

  日前,苏州园区某银行业务大厅来了三名不速之客,三名男子霸占了银行的两个柜台要求存钱,每次只存10元,存完后又继续拿出10元。这样离谱的存款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天,不顾排队的市民怨声载道,也不理会工作人员的苦心相劝,甚至警察到场告知违法后仍我行我素。最终,两名男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园区警方依法行政拘留。(9月14日《现代快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名男子有存取款的自由,而且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似乎警方不应当依法行政拘留这两名男子。然而,若深入分析,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这两名男子于法有据。前述三人是“恶意储蓄”,每次只存10元,存完后又继续拿出10元,这样离谱的存款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天,存款业务竟达到450多笔。如此存款行为,致使这三名男子将两个业务柜台全部霸占了,直接导致其他市民的银行业务无法正常办理。银行工作人员、警方均对三名男子进行劝导,但三人并没有收敛。这就是说,这三人已经严重扰乱了银行正常业务秩序。一个男子道出了其存款行为的动机:“我喜欢这样存钱,这样好玩,我喜欢存钱的感觉。”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的民事行为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两名男子实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之举。
  近年来,此类现象多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其他客户的利益,而不少银行则忍气吞声,其实应当诉诸法律武器维权,让这类现象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类现象多有发生,意味着银行的有关规矩有短板或漏洞,被此类现象钻了空子。因而,商业银行还须补短板或漏洞,让“恶意储蓄”无隙可乘。(于文军)
  (来源:《大连日报》2015年09月16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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