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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东北地区和中西部设立综合保税区

2017-12-06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方案》指出,要通过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要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方案》明确,要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法治导向和效能导向基本原则,突出创新制度、统一类型、拓展功能、规范管理重点任务,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功能、政策和管理整合,实现产业结构、业务形态、贸易方式和监管服务优化。
  按照要求,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模式。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
  据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同时,结合实施《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本报北京9月6日 记者 顾阳)
  (来源:《经济日报》2015年09月07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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