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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走进死胡同了吗

2017-12-06

  从年增长2000余家到年增长不足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加速度在渐渐减缓。据央行不久前发布的《2015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全……

  从年增长2000余家到年增长不足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加速度在渐渐减缓。据央行不久前发布的《2015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951家,新增小贷公司数量160家。这一数据仅为去年同期小贷公司新增数量的28.8%。
  有不少省、市、自治区的小贷公司出现了零增长乃至负增长的情况。其中,小贷公司数量减少最多的内蒙古自治区共减少了13家。小贷公司新增数量在逐渐减少的同时,其贷款余额、实收资本、从业人员增速等都在下降。小贷公司的发展转缓已成事实。
  盈利模式受困
  我国的小贷公司试点起源于2006年,并于2008年扩大至全国。近10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在随之增加。“市场发生了变化,很多小贷公司出现亏损,影响了行业信心。”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前些年小贷公司业务定位出现了一些偏差,没有专注小额信贷市场,而是侧重受市场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严重依赖抵押担保等简单且落后的风险管理方式。一旦经济下行,中小企业偿付能力受影响,贷款风险就暴露出来。”他同时认为,一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公开从事放贷业务,同时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储蓄,使得小贷公司的业务深受冲击;而且很多小贷公司的设立愿景之一是升级为民营银行,但民营银行试点速度太慢,投资小贷公司的动力也会随之减少。
  “小贷公司面临的发展瓶颈不止一个。”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文清说,“身份、财税、融资渠道、经营地域等问题都在困扰着小贷公司的发展。”他认为,小贷公司因为不能定位成金融机构,因此其资本金无法对冲成本,而且也无法享受到金融机构所享受到的政策待遇。而在整体经济下行的情况下,企业债权融资已经走到了尽头,小贷公司在没有创新发展的情况下,经营困难是无法避免的。“广东省今年的小贷公司申报创了历年新低,问题都是老问题,不是一时或几个监管部门可以解决的。”
  在从事小贷行业之前,江苏省金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嵇少峰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系统从事金融监管工作16年。在他看来,整个小贷行业发展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小贷的盈利模式出现了问题,而这一问题早发于行业发展前期,现今经济下行等情况不过是促进其爆发的诱因。
  “当前能够获得良好盈利并能持续发展的小贷公司并不多。”嵇少峰说。“从盈利模式来看,目前小贷公司盈利主要来自于发放较高利率水平的贷款来获取的利差。而按目前的经营环境及监管要求,小贷公司无法实现较好的投资回报率。”
  他表示,监管部门的初衷是企业家以自有资金或闲置资金来投资小贷公司,并且没有计算这部分资金的成本;而由于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小贷公司的出资人会将自己融资成本当成设立公司的最低保本收益点,即投资回报率的最低容忍度不得低于自己的融资成本或本行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但有几家民营企业没有银行贷款?又有几个企业家希望自有资金的收益低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这是监管部门和小贷公司之间理解的一个根本误差。”
  目前,很多省市的小贷公司主管部门为小贷公司创新了很多融资工具。如江苏省金融办创新的资金池同业拆借业务、应付款保函业务、助贷业务、开鑫贷业务、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中小企业债等作为变通资金来源,最高杠杆率已放大到净资产的3至4倍;重庆创新了“资产转让”模式;重庆,浙江、广州、海南等地同样提出了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等。但这些融资工具的创新,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小贷公司的融资通道及盈利问题。“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普通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融资年化成本在8%-12%以上;在部分地区的资产转让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甚至高达12%-15%以上,已远远高过全国中小企业安全融资的平均利率水平。这些融资成本加上税费和风险拨备,小贷公司如何能够再能在小微企业、‘三农’信贷投放中得益?”嵇少峰直言。
  转型迫在眉睫
  “小贷公司的发展,需要从政策上解决其盈利模式。”嵇少峰说,“现在的小贷公司以年化10%左右的资金成本去发放15%-24%的贷款,从商业模式上来讲是不可持续的,而且也违反了信贷市场规则。由于小贷公司一般用自有资金放贷,使用杠杆资金特别是银行资金、公众资金的比例极小,因此小贷公司出现行业性风险并不会过多地波及到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其风险的最终表现更可能是行业发展停滞,投资人信心丧失。”
  小贷公司诞生的背景是国家希望其能从事小额信贷业务,为金融市场低端群体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如果小贷公司偏离了这个方向,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和政策支持。因此,白澄宇认为小贷公司未来发展首先要重新定位到小额信贷业务上,开拓银行和其他机构难以有效服务的市场,要向农村地区和城市贫困人口拓展市场,避开和正规金融机构与电商金融平台的直接竞争;其次,要充分利用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支付和征信系统,增强风险管理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小额信贷是具有社会效益的行业,应该重视社会绩效管理,才能改善客户体验,增强客户粘性。
  “小贷公司升级转型现在大家都在摸索,还没有特别明确清晰的思路,因为小贷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特殊时期的补充。”王文清说。业内有声音认为小贷公司在未来3年内要走集团化、跨区域性、整体金融服务补充的形式,作金融服务集团的板块补充,或者在细分领域如消费类或上下游供应链等做到极致。
  嵇少峰表示,解决小贷公司的经营困局,应首先调整顶层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解决盈利模式的问题。首先要从认识上改变对小贷公司的偏见,规范、引领优秀的小贷公司及其股东向民营银行或准民营银行发展;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形成不同的准入门槛,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并发放差别化的金融产品牌照;降低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或国家拨出定向低成本资金、再贷款等扶持优质小额信贷机构向中小企业、“三农”客户投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使其享有同等的抵、质押权、诉讼地位、税收政策及金融同业待遇等;提高小贷公司税前不良贷款风险拨备标准,使其拨备覆盖率与其相对低质的贷款对象相匹配。
  《条例》出台的影响
  日前,央行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中简称“条例”)。嵇少峰认为《条例》虽未单指小贷公司,但其主要内容均直指小贷公司,是计划中的央行《放贷人条例》与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尚未出台的现实选择。
  “《条例》仅从监管的角度给予了小贷公司一个正式放贷人身份,并未真正完成小贷公司的法律与税务角色定位。”他说,“并且《条例》并未区分公益性放贷机构与商业性放贷机构的属性,这是当下中国小贷公司发展出现巨大矛盾的根源之一。”
  “《条例》并不专门对小贷公司实行许可制度,而是对一切放贷机构和个人。”白澄宇说。他认为,《条例》对小贷公司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那些没有许可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将被约束甚至禁止,小贷公司牌照的价值将重新获得认可;同时,小贷公司跨地区经营受到了限制,跨地区经营的成本加大。
  王文清同样提到了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不是央行或银监会等一个或几个机构可以决定的。这次的《条例》可以说给了小贷公司明确的身份,但是没什么实际意义。这类认定需要多个部门去协调,如税务、司法判决、土地抵押等。而且现有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权限都在各地金融办。因此,《条例》最积极的意义可能在融资渠道和经营范围的明确和拓宽。”(本报记者 张晓玮)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2015年08月24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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